为加强和规范湛江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或建议,需注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为期15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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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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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附件
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湛江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湛江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的切块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和评审、审批和计划下达、项目监管和验收。
第f章 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拟订湛江市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扶持专题、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项目真实性、申报条件等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书面推荐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复审(即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扶持专题,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等。未通过复审的项目不予受理,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抽取5-7名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到现场开展实地查验核实,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资金安排应按规定实行集体审议研究),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 在本局门户网站(或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安排计划将专项资金逐级下拨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按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台帐,定期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大技改投资项目,要重点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应跟踪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按省、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组成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局从本局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完工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完工验收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完工验收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级项目验收结果负责,省级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局在现场验收后1个月内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经济信息化局根据整改情况组织专家进行核对验收。
第二十条 逾期未整改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撤销该项目安排计划,项目单位必须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省、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对因故需要中止的,由项目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具体办法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3 号)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